兰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党政机关执行力建设,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和工作效能,确保我局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本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在执行我局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政令不畅、管理混乱、效能低下、工作贻误,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我局重大决策部署是指:
(一)全市体育工作报告等我局的重要文件中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
(二)局党组和局务会议确定的重大工作或专项工作部署;
(三)我局以文件形式确定责任分工的重大工作任务;
(四)我局专题会议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
(五)我局印发的会议纪要、督办单等确定需要落实的重大工作事项;
(六)我局领导在重大工作推进中的重要指示;
(七)我局其他重大决策部署。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对象是指:
局机关全体领导干部及局属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本办法所指有关责任人,是指在执行我局重大决策部署中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问责的原则是: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与责相当;
(二)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三)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问责。
第六条 问责工作在我局的领导下,由局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局办公室、局人事局等部门参与。必要时,经同意,可以扩大参与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问责:
(一)对我局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拒不执行,受到我局通报批评的;
(二)制定与我局重大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命令,并被依法撤销的;
(三)对我局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思路不清,措施不力,工作拖拉,不能按期完成,经督办仍无改进的;
(四)工作中相互扯皮、推诿,经协调明确责任后仍然不执行或推诿执行,影响我局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
(五)在贯彻我局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因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问题,多次受到同类问题投诉,经核查属实,且整改落实不积极的;
(六)其他对我局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应实行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诫勉;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解聘或辞退;
(九)免职或责令辞职;
(十)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问责受理:
(一)我局领导或上级领导机关批示要求的;
(二)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建议的;
(三)上级或本级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披露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应予以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 局监察室受理后,应及时进行初核。经初核,认为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转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认为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情形,并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报经主要领导同意,进行立案。案情重大的,应报请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局监察室在立案后应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可以视情抽调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由局监察室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问责决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情形是由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行为导致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机关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我局重大决策部署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局监察室应将问责结果纳入年底目标考核内容实施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