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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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7-03-06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市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机关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符合条件和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中律师经聘任组成。局办公室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

第五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1年。聘用期满后,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用关系终止。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参与论证局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为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诉工作。

(五)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体育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七)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八)受体育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九)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法律顾问活动方式。实行委托办事制和会议工作制。具体由局办公室处负责召集,随即召开,研究讨论相关法律事务,经讨论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报局有关部门。

第八条 法律顾问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局给予保障,依《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支付,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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