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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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制度
发布日期:2015-10-29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

跟踪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有效执行,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单位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局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人员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民意测验等方式,随时跟踪监督决策的执行效果。

第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在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缺陷和偏差或决策本身有问题,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映情况。对其他单位或人员反映的决策执行问题,局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反映,并提出改进的有关可行措施。

第四条 对决策方案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而出现的偏差,及时召开班子会进行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修正。

第五条 对决策方案本身的问题危及决策目标实现以及决策目标本身有问题,要进行追踪决策,纠正决策制定时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对因决策事项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单位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并按信息公开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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