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体育局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计划和措施;
(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三)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四)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五)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理和审理、办案单位对需依法行政领导组讨论的事项和案件,依法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理、审核、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审核,办理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
第四条 集体讨论事项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办理或审核、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核、办案人汇报。
第五条 办理或 审核、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六条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事项或案件的定性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同意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事项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
第八条 办理或审核、办案单位未按规定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办理或审核、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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