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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方法
发布日期:2015-10-29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体育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增加需要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种类,调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标准、程序和期限。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各处室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局办公室备案,同时由局办公室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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