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增强体育事业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体育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证制度的范围
1.体育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
2.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和招标;
3.体育事业重大政策的出台;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公开 、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事先听证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
4.坚持吸收合理意见的原则;
5.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并作好听证会记录。
第四条 邀请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对象及要求
1.听证会邀请对象:
⑴人大代表;
⑵政协委员;
⑶群众团体代表;
⑷体育专家、知名教练员;
⑸政府有关部门代表;
⑹市民代表。
2.要求:参加决策听证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为民服务的精神,实行义务服务。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形式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要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由局党组作出决策,并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员。听证时,听证人数不少于7人,采取公开论证的方式进行听证。
第六条 听证报告
1.听证会后,局机关承办部门应如实、全面、及时的形成听证报告;
2.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局党组决策的重要依据;
3.对于听证报告中听证人提出的意见,在决策中未被采纳的,局机关相关科(室)或分管领导应作出解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党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