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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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7-03-24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市体育局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局办公室参加。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局党组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承办处室在提交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局办公室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市体育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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